不合不散
【论】卷36〈习相应品 3〉: “合”者,诸法如其相。如地坚相,识知相,如是等自相不在异法,是名为“合”。“不合”者,自相不在自法中。
【论】卷62〈照明品 40〉: “不合不散”者,般若波罗蜜,不说微色和合更有色生;但有假名,无有定相色,是故无合、无散。(中略) 色是作法;般若波罗蜜中,不以微尘合故有麁色;不以麁色散故还归微尘,是故言“不合不散”。起法有分别筹量多少,不得言不合不散。
【论】卷82〈大方便品 69〉: 问曰: 眼见二指有合散,云何言“无合散”? 答曰: 我先言:肉眼所见,与牛羊无异,不可信! 复次,三节皮肉具足为指,指无定法。 复次,设有指法,亦不尽合,一分合,多分不合;多分不合故,不得言指合。
问曰: 以少合故,名为合? 答曰: 指少分不名为指,云何言指合?若多分不合不名为不合,何以少分合故名为合?是故不得言二指合。 复次,指与分不异不一故,即是无指;无指故无合;入破一异门中,则都无合。如佛此中说:“一切法自性无,性无故即是无法,无法云何有合散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