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合不散
【論】卷36〈習相應品 3〉: 「合」者,諸法如其相。如地堅相,識知相,如是等自相不在異法,是名為「合」。「不合」者,自相不在自法中。
【論】卷62〈照明品 40〉: 「不合不散」者,般若波羅蜜,不說微色和合更有色生;但有假名,無有定相色,是故無合、無散。(中略) 色是作法;般若波羅蜜中,不以微塵合故有麁色;不以麁色散故還歸微塵,是故言「不合不散」。起法有分別籌量多少,不得言不合不散。
【論】卷82〈大方便品 69〉: 問曰: 眼見二指有合散,云何言「無合散」? 答曰: 我先言:肉眼所見,與牛羊無異,不可信! 復次,三節皮肉具足為指,指無定法。 復次,設有指法,亦不盡合,一分合,多分不合;多分不合故,不得言指合。
問曰: 以少合故,名為合? 答曰: 指少分不名為指,云何言指合?若多分不合不名為不合,何以少分合故名為合?是故不得言二指合。 復次,指與分不異不一故,即是無指;無指故無合;入破一異門中,則都無合。如佛此中說:「一切法自性無,性無故即是無法,無法云何有合散?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