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智度論辭典:殺生

殺生

【論】卷13〈序品 1〉:
  若實是眾生,知是眾生,發心欲殺而奪其命,生身業有作色,是名殺生罪。其餘繫閉、鞭打等,是助殺法。
  復次,殺他得殺罪,非自殺身。心知眾生而殺是名殺罪,不如夜中見人謂為杌樹而殺者。故殺生得殺罪,非不故也。快心殺生得殺罪,非狂癡。命根斷,是殺罪,非作瘡。身業是殺罪,非但口教勅。口教是殺罪,非但心生。
\n【印老筆記】殺生罪料簡:殺他非自殺,心知非不知,故殺非不故,快心非狂癡,斷命非傷,身業非但說,口教非但心念。
\n【論】卷33〈序品 1〉:
問曰:
  云何殺罪相?
答曰:
  知是眾生,故奪命,得殺罪,非不故;安隱快心得殺罪,非散亂狂心;奪命得殺罪,非作瘡;死已得殺罪,非未死;身業是殺罪,非口殺;身作是殺罪,非但心生。
\n【十罪】殺生十罪\n【天祀】婆藪殺汝\n【五戒】不殺生\n【屬於】十不善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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