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殺生
【論】卷13〈序品 1〉:
若實是眾生,知是眾生,發心欲殺而奪其命,生身業有作色,是名殺生罪。其餘繫閉、鞭打等,是助殺法。
復次,殺他得殺罪,非自殺身。心知眾生而殺是名殺罪,不如夜中見人謂為杌樹而殺者。故殺生得殺罪,非不故也。快心殺生得殺罪,非狂癡。命根斷,是殺罪,非作瘡。身業是殺罪,非但口教勅。口教是殺罪,非但心生。如是等,名殺罪;不作是罪,名為戒。
若人受戒,心生、口言:「我從今日不復殺生!」若身不動,口不言,而獨心生自誓:「我從今日不復殺生!」是名不殺生戒。(中略)
若身不動,口不言,而獨心生自誓:「我從今日不復殺生!」
是名不殺生戒。
\n【論】卷33〈序品 1〉:
問曰:
云何殺罪相?
答曰:
知是眾生,故奪命,得殺罪,非不故;安隱快心得殺罪,非散亂狂心;奪命得殺罪,非作瘡;死已得殺罪,非未死;身業是殺罪,非口殺;身作是殺罪,非但心生。如是等罪,止不作,是初戒善相。
或有人言:謂是不隱沒無記;或欲界繫,或不繫;是非心、非心數法,非心相應,非隨心行;或共心生,或不共心生;非業相應,非隨業行;或共業生,或不共業生;非先業果報;得修行修;身證、慧證;或思惟斷,或不斷;離欲界欲時得斷知;凡夫聖人共有。是名說不殺生戒相;餘戒亦如是隨義分別。
\n【利益】不殺生利益\n【殺生罪】殺生十罪\n【聖人】須陀洹不殺生\n【阿毘曇】阿毘曇不殺戒\n【毘尼】自殺無殺罪,殺化不犯\n【屬於】五戒,十善業
若實是眾生,知是眾生,發心欲殺而奪其命,生身業有作色,是名殺生罪。其餘繫閉、鞭打等,是助殺法。
復次,殺他得殺罪,非自殺身。心知眾生而殺是名殺罪,不如夜中見人謂為杌樹而殺者。故殺生得殺罪,非不故也。快心殺生得殺罪,非狂癡。命根斷,是殺罪,非作瘡。身業是殺罪,非但口教勅。口教是殺罪,非但心生。如是等,名殺罪;不作是罪,名為戒。
若人受戒,心生、口言:「我從今日不復殺生!」若身不動,口不言,而獨心生自誓:「我從今日不復殺生!」是名不殺生戒。(中略)
若身不動,口不言,而獨心生自誓:「我從今日不復殺生!」
是名不殺生戒。
\n【論】卷33〈序品 1〉:
問曰:
云何殺罪相?
答曰:
知是眾生,故奪命,得殺罪,非不故;安隱快心得殺罪,非散亂狂心;奪命得殺罪,非作瘡;死已得殺罪,非未死;身業是殺罪,非口殺;身作是殺罪,非但心生。如是等罪,止不作,是初戒善相。
或有人言:謂是不隱沒無記;或欲界繫,或不繫;是非心、非心數法,非心相應,非隨心行;或共心生,或不共心生;非業相應,非隨業行;或共業生,或不共業生;非先業果報;得修行修;身證、慧證;或思惟斷,或不斷;離欲界欲時得斷知;凡夫聖人共有。是名說不殺生戒相;餘戒亦如是隨義分別。
\n【利益】不殺生利益\n【殺生罪】殺生十罪\n【聖人】須陀洹不殺生\n【阿毘曇】阿毘曇不殺戒\n【毘尼】自殺無殺罪,殺化不犯\n【屬於】五戒,十善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