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眾|五陰
【論】卷36〈習相應品 3〉: 五眾者,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(中略) 此五眾,四念處中廣說。所以者何?身念處說色眾,受念處說受眾,心念處說識眾,法念處說想眾、行眾。
問曰: 不應有五眾,但應有色眾、識眾!識眾隨時分別故有異名,名為受、想、行。如不淨識名為煩惱,淨識名為善法。 答曰: 不然!所以者何?若名異故實亦異;若無異法,名不應異。若唯有心而無心法者,心不應有垢、有淨。譬如清淨池水,狂象入中,令其混濁;若清水珠入,水即清淨,不得言水外無象、無珠。心亦如是,煩惱入故能令心濁;諸慈悲等善法入心,令心清淨。以是故不得言煩惱、慈悲等法即是心。
問曰: 汝不聞我先說:垢心即是煩惱,淨心即是善法? 答曰: 若垢心次第云何能生淨心?淨心次第云何當生垢心?以是故,是事不然!汝但知麁現之事,不知心數法;不可以不知故便謂為無,當知必有五眾。
問曰: 若有者,何以不多不少但說五? 答曰: 諸法各有定限。如手法五指,不得求其多少。復次,有為法雖復無量,佛分判為五分則盡。
問曰: 若爾者,何以故復說十二入、十八界? 答曰: 眾義應爾;入、界義異。佛為法王,為眾生故,或時略說、或時廣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