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论】卷19〈序品 1〉: 问曰: 何等为内身?何等为外身?如内身、外身皆已摄尽,何以复说内外身观?
答曰: ⑴内名自身,外名他身。 ⑵自身有二种:一者、身内不净,二者、身外皮、毛、爪、发等。 ⑶复次,行者观死尸膖、胀、烂、坏,取是相,自观身亦如是相,如是事我未离此法。死尸是外身,行者身是内身。如行者或时见端政女人心著,即时观其身不净,是为外;自知我身亦尔,是为内。 ⑷复次,眼等五情为内身,色等五尘为外身;四大为内身,四大造色为外身;觉苦乐处为内身,不觉苦乐处为外身;自身及眼等诸根,是为内身;妻子、财宝、田宅、所用之物,是为外身。所以者何?一切色法,尽是身念处故。
行者求是内身,有净、常、乐、我?审悉求之,都不可得,如先说观法。 内观不得,外或当有耶?何以故?外物是一切众生著处。外身观时,亦不可得。 复作是念:“我内观不得,外或有耶?”外观亦复不得,自念:“我或误错,今当总观内外。”观内、观外,是为别相;一时俱观,是为总相。 总观、别观,了不可得,所观已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