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論】卷31〈序品 1〉:
問曰:
如手足等和合,故有身法生,是名內法。如梁椽壁等和合故,有屋法生,是名為外。是身法雖有別名,亦不異足等,所以者何?若離足等,身不可得故;屋亦如是。
答曰:
若足不異身者,頭應是足,足與身不異故。若頭是足者,甚為可笑!
問曰:
若足與身不異者,有如是過!今應足等和合故,更有法生名為身,身雖異於足等,應當依於足住。如眾縷和合而能生[疊*毛],是[疊*毛]依縷而住。
答曰:
是身法,為足等分中具有?為分有?若具有,頭中應有足,何以故?身法具有故。若分有,與足分無異。又身是一法,所因者多,一不為多,多不為一。
復次,若除足等分別有身者,與一切世間皆相違背。
以是故,身不得言即是諸分;亦不得言異於諸分;以是故則無身,身無故,足等亦無,如是等名為內空。房舍等外法,亦如是空,名為外空。
問曰:
破身、舍等是為破一、破異,破一、破異,是破外道經;佛經中實有內、外法,所謂內六情、外六塵,此云何無?
答曰:
是內、外法和合假有名字,亦如身、如舍。
\n【論】卷96〈薩陀波崙品 88〉:
「莫壞身相、色等相」者,五眾和合故,假名為身。若說別更決定有身法,是則壞身相;若著無身法,是亦壞身相。離是一異、有無等邊,行於中道,則疾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,是故說「莫壞身相」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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