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論】卷20〈序品 1〉:
諸法無我、我所故空,空故無男無女、一異等法。我、我所中名字,是一、是異;以是故,男、女、一、異法實不可得。
復次,四大及造色圍虛空故名為身;是中內外入因緣和合生識種。身得是種和合,作種種事:言語、坐起、去來。於空六種和合中,強名為男,強名為女。若六種是男,應有六男,不可以一作六、六作一。亦於地種中無男女相,乃至識種亦無男女相。若各各中無,和合中亦無;如六狗各各不能生師子,和合亦不能生,無性故。
問曰:
何以故無男女?雖神無有別,即身分別有男女之異。是身不得離身分,身分亦不得離身;如見身分足,知有有分法,名為身;足等身分異身,身即是男女相。
答曰:
神已先破,身相亦壞,今當重說。
若有是有分名身,為各各分中具足有?為身分分在諸分中?若諸分中具足有身者,頭中應有腳,何以故?頭中具足有身故。若身分分在諸分中,是身與分無有異,有分者隨諸分故。
問曰:
若足等身分,與有分異,是有咎;今足等身分,與有分身法不異,故無咎!
答曰:
若足等身分與有分不異,頭即是足。何以故?二事是身不異故。又身分多,有分一,不應多作一、一作多。
復次,因無故果無,非果無故因無。身分與有分不異,應果無故因無。何以故?因果一故。
若一、若異中,求身不可得;身無故,何處有男女?若有男女,為即是身?為異身?身則無可得。若在餘法,餘法非色故,無男女之別。但二世因緣和合,以顛倒心故,謂為男女。如說:\n 「俯仰屈申立去來, 視瞻言語中無實,\n 風依識故有所作, 是識滅相念念無。\n 彼此男女有我心, 無智慧故妄見有,\n 骨鎖相連皮肉覆, 機關動作如木人。\n 內雖無實外似人, 譬如洋金投水中,\n 亦如野火焚竹林, 因緣合故有聲出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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