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論】卷100〈曇無竭品 89〉: 「般若波羅蜜相」者,如先諸法平等義中說。 或有人言:般若波羅蜜力故,觀諸法皆平等;非諸法性性自平等。是故,曇無竭言:「諸法平等故,般若波羅蜜平等。」所以者何?因果相似故。初觀諸法平等是因,決定心得般若波羅蜜是為果。
問曰: 觀諸法平等即是般若,般若即是平等,何以分別為因、果? 答曰: 般若及諸法雖一相、無二無別,行者初觀時是因,觀竟名為果;如須陀洹道得、向。又如有漏五眾,因時名集,果時名苦。
色等一切法平等,即是般若波羅蜜平等。
問曰: 應說「般若波羅蜜相」,今何以說平等?因不平故有平等,因平故有不平。於般若中亦不一相、亦不異相,汝何以故欲取一相? 答曰: 般若波羅蜜甚深微妙,不以方便說,則無解者;是故若分別不等,則生諸煩惱,三毒增長,所謂憎怨、愛親,愛善、憎不善。 菩薩住是二等中,觀一切法皆平等:住眾生等中,怨親、憎愛皆悉平等,開福德門,閉諸惡趣;住法等中,於一切法中憶想分別、著心取相皆除滅,但見諸法空,空即是平等。 有人得是諸法平等空,直趣菩薩道,於空不戲論;有人雖得平等而生戲論:「若觀都空,有如是失!」如是人於平等即是不等。是故此中為「真平等」故說「般若波羅蜜等」,非是戲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