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論】卷13〈序品 1〉: 若實是眾生,知是眾生,發心欲殺而奪其命,生身業有作色,是名殺生罪。其餘繫閉、鞭打等,是助殺法。 復次,殺他得殺罪,非自殺身。心知眾生而殺是名殺罪,不如夜中見人謂為杌樹而殺者。故殺生得殺罪,非不故也。快心殺生得殺罪,非狂癡。命根斷,是殺罪,非作瘡。身業是殺罪,非但口教勅。口教是殺罪,非但心生。
【印老筆記】殺生罪料簡:殺他非自殺,心知非不知,故殺非不故,快心非狂癡,斷命非傷,身業非但說,口教非但心念。
【論】卷33〈序品 1〉: 問曰: 云何殺罪相? 答曰: 知是眾生,故奪命,得殺罪,非不故;安隱快心得殺罪,非散亂狂心;奪命得殺罪,非作瘡;死已得殺罪,非未死;身業是殺罪,非口殺;身作是殺罪,非但心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