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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智度論辭典:譬喻所不能及

譬喻所不能及

【論】卷35〈習相應品 3〉: 問曰:   何以不但說算數譬喻所不能及,而說百分、千分不及一? 答曰:   「算數譬喻所不能及」者,是其極語。譬如人有重罪,先以打縛楚毒,然後乃殺。如聲聞法中,常以十六不及一為喻;大乘法中,則以乃至算數譬喻所不能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