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论】卷35〈习相应品 3〉: 问曰: 何以不但说算数譬喻所不能及,而说百分、千分不及一? 答曰: “算数譬喻所不能及”者,是其极语。譬如人有重罪,先以打缚楚毒,然后乃杀。如声闻法中,常以十六不及一为喻;大乘法中,则以乃至算数譬喻所不能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