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经】卷45〈摩诃萨品 13〉: “复次,须菩提!菩萨摩诃萨应当行欲法、喜法、乐法心。何等是法?所谓不破诸法实相,是名为法。何等名欲法、喜法?信法、忍法、受法,是名欲法、喜法。何等名乐法?常修行是法,是名乐法。如是,须菩提!菩萨摩诃萨行般若波罗蜜,于毕定众中能为上首,是法用无所得故。 “复次,须菩提!菩萨摩诃萨行般若波罗蜜时,住内空,乃至无法有法空,能为毕定众作上首,是法用无所得故。 “复次,须菩提!菩萨摩诃萨行般若波罗蜜时,住四念处中,乃至住十八不共法中,能为毕定众作上首,是法用无所得故。 “复次,须菩提!菩萨摩诃萨行般若波罗蜜时,住如金刚三昧,乃至离著虚空不染三昧中住,于毕定众作上首,是法用无所得故。 “如是,须菩提!菩萨摩诃萨住是诸法中,能为毕定众作上首。以是因缘故,名为摩诃萨。”
【论】 复次,菩萨乐法,名为上首。 “法”者,不破坏诸法相。不破坏诸法相者,无法可著,无法可受故,所谓不可得。是不可得空,即是涅槃,常信、受、忍,是名为“欲法”、“喜法”。常行三解脱门,名为“乐法”。 复次,菩萨住是十八空中,不随十八意行故,不起罪业。 住四念处乃至十八不共法,灭诸烦恼,集诸善法故,能为上首。 复次,菩萨入金刚三昧等心,受快乐厌于世乐,增长善根智慧方便故,于大圣众而为上首。 若能为大者作上首,何况小者!是故名为“摩诃萨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