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论】卷36〈习相应品 3〉: 五众者,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识(中略) 此五众,四念处中广说。所以者何?身念处说色众,受念处说受众,心念处说识众,法念处说想众、行众。
问曰: 不应有五众,但应有色众、识众!识众随时分别故有异名,名为受、想、行。如不净识名为烦恼,净识名为善法。 答曰: 不然!所以者何?若名异故实亦异;若无异法,名不应异。若唯有心而无心法者,心不应有垢、有净。譬如清净池水,狂象入中,令其混浊;若清水珠入,水即清净,不得言水外无象、无珠。心亦如是,烦恼入故能令心浊;诸慈悲等善法入心,令心清净。以是故不得言烦恼、慈悲等法即是心。
问曰: 汝不闻我先说:垢心即是烦恼,净心即是善法? 答曰: 若垢心次第云何能生净心?净心次第云何当生垢心?以是故,是事不然!汝但知麁现之事,不知心数法;不可以不知故便谓为无,当知必有五众。
问曰: 若有者,何以不多不少但说五? 答曰: 诸法各有定限。如手法五指,不得求其多少。复次,有为法虽复无量,佛分判为五分则尽。
问曰: 若尔者,何以故复说十二入、十八界? 答曰: 众义应尔;入、界义异。佛为法王,为众生故,或时略说、或时广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