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論】卷13〈序品 1〉:
不與取者,知他物,生盜心,取物去離本處,物屬我,是名盜。若不作,是名不盜。
其餘方便計挍,乃至手捉未離地者,名助盜法。
財物有二種:有屬他,有不屬他。取屬他物,是為盜罪。屬他物亦有二種:一者、聚落中,二者、空地。此二處物,盜心取,得盜罪。若物在空地,當撿挍知是物近誰國?是物應當有屬,不應取。
如毘尼中說種種不盜,是名不盜相。
問曰:
不盜有何等利?
答曰:
人命有二種:一者、內,二者、外。
若奪財物,是為奪外命。何以故?命依飲食、衣被等故活,若劫若奪,是名奪外命。如偈說:\n 「一切諸眾生, 衣食以自活;\n 若奪若劫取, 是名劫奪命。」
以是事故,有智之人不應劫奪。
復次,當自思惟:「劫奪得物,以自供養,雖身充足,會亦當死;死入地獄,家室親屬,雖共受樂,獨自受罪,亦不能救。」已得此觀,應當不盜。
復次,是不與取有二種:一者、偷,二者、劫。此二共名不與取。於不與取中,盜為最重。何以故?一切人以財自活,而或穿踰盜取,是最不淨。何以故?無力勝人,畏死盜取故。
劫奪之中,盜為罪重,如偈說:\n 「飢餓身羸瘦, 受罪大苦劇;\n 他物不可觸, 譬如大火聚。\n 若盜取他物, 其主泣懊惱,\n 假使天王等, 猶亦以為苦。」
殺生人罪雖重,然於所殺者是賊,偷盜人於一切有物人中賊。若犯餘戒,於異國中有不以為罪者;若偷盜人,一切諸國無不治罪。
問曰:
劫奪之人,今世有人讚美其健,於此劫奪,何以不作?
答曰:
不與而盜,是不善相;劫盜之中,雖有差降,俱為不善。譬如美食雜毒,惡食雜毒,美惡雖殊,雜毒不異。亦如明闇蹈火,晝夜雖異,燒足一也。今世愚人,不識罪、福二世果報,無仁慈心,見人能以力相侵,強奪他財,讚以為強。諸佛賢聖,慈愍一切,了達三世殃禍不朽,所不稱譽。以是故,知劫盜之罪,俱為不善,善人行者之所不為。
\n【盜罪】
不與取罪\n【屬於】
五戒,
十善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