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論】卷16〈序品 1〉: 一名炭坑;二名沸屎;三名燒林;四名劍林;五名刀道;六名鐵刺林;七名醎河;八名銅橛,是為八。
⑴若破清淨戒出家法,令白衣輕賤佛道;或排眾生著火坑中,或眾生命未盡頃於火上炙之。如是等種種因緣,墮炭坑地獄中。大火炎炭至膝,燒罪人身。 ⑵若沙門、婆羅門福田食,以不淨手觸,或先噉,或以不淨物著中;或以熱沸屎灌他身,破淨命以邪命自活。如是等種種因緣,墮沸屎地獄中。沸屎深廣如大海水,中有虫,以鐵為嘴,破罪人頭噉腦,破骨食髓。 ⑶若焚燒草木,傷害諸虫,或燒林大獵,為害彌廣。如是等種種因緣,墮燒林地獄中。草木火然,以燒罪人。 ⑷若執持刀劍,鬪諍傷殺,若斫樹壓人以報宿怨,若人以忠信誠告,而密相中陷。如是等種種因緣,墮劍林地獄中。此地獄罪人入中,風吹劍葉,割截手足、耳鼻,皆令墮落;是時,林中有烏鷲、惡狗,來食其肉。 ⑸若以利刀刺人,若橛若槍傷人;若斷截道路,撥徹橋樑,破正法道,示以非法道,如是等種種因緣,墮利刀道地獄中。利刀道地獄者,於絕壁狹道中竪利刀,令罪人行上而過。 ⑹若犯邪婬,侵他婦女,貪受樂觸,如是等種種因緣墮鐵刺林地獄中。刺樹高一由旬,上有大毒蛇,化作美女身,喚此罪人上來,共汝作樂;獄卒驅之令上,刺皆下向,貫刺罪人,身被刺害,入骨徹髓。既至林上,化女還復蛇身,破頭入腹,處處穿穴,皆悉破爛。忽復還活,身體平復;化女復在樹下喚之,獄卒以箭仰射,呼之令下,刺復仰刺;既得到地,化女身復毒蛇,破罪人身。 ⑺如是久久,從熱鐵刺林出,遙見河水清涼快樂,走往趣之;入中變成熱沸醎水,罪人在中,須臾之頃,皮肉離散,骨立水中;獄卒羅剎以叉鉤出之,持著岸上。此人宿行因緣,傷殺水性魚鼈之屬,或時排人及諸眾生令沒水中;或投之沸湯,或投之氷水,如是等種種惡業因緣,故受此罪。 ⑻若在銅橛地獄,獄卒羅剎問諸罪人:「汝何處來?」 答言:「我苦悶不知來處,但患飢渴。」若言渴,是時,獄卒即驅逐罪人,令坐熱銅橛上,以鐵鉗開口,灌以洋銅;若言飢,坐之銅橛,吞以鐵丸。入口口焦,入咽咽爛,入腹腹然,五藏爛壞,直過墮地。 此人宿行因緣,劫盜他財以自供口、諸出家人;或時詐病,多求酥油、石蜜;或無戒、無禪、無有智慧,而多受人施;或惡口傷人。如是等種種宿業因緣,墮銅橛地獄。
【屬於】十六小地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