顯示頁面舊版反向連結回到頁頂 本頁是唯讀的,您可以看到原始碼,但不能更動它。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,請詢問管理員。 ====== 重罪輕受 ====== 【論】卷37〈習相應品 3〉: 「所有重罪」者,先世重罪,應入地獄,以行般若波羅蜜故,現世輕受;譬如重囚應死,有勢力者護,則受鞭杖而已。又如王子雖作重罪,以輕罰除之,以是王種中生故;菩薩亦如是,能行是般若波羅蜜得實智慧故,即入佛種中生;佛種中生故,雖有重罪,云何重受? 復次,譬如鐵器中空故,在水能浮,中實則沒。菩薩亦如是,行般若波羅蜜智慧心虛故,不沒重罪;凡人無智慧故,沈沒重罪。 【屬於】[[般若相應五利]] 大智度論辭典/重罪輕受.txt 上一次變更: 2025/07/02 11:47由 127.0.0.1